一、本篇资料的主要内容

本篇资料反映我国劳动经济方面的基本情况,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劳动统计数据。如:经济活动人口数,就业人员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指数变化情况等。

二、本篇资料的统计范围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为城镇地区全部法人单位;《劳动力调查制度》的调查范围为全国16岁及以上人口;《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查范围为全国乡镇以下农村地区;《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填报范围为全国就业服务和职业介绍机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统计范围为全社会。1990-2000年的全国经济活动人口、就业人员、城镇和乡村就业人员的总计资料,是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及历年劳动力调查资料推算的;2001年及以后的全国经济活动人口、就业人员、城镇和乡村就业人员的总计资料,是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及历年劳动力调查资料推算的,因此分地区、分类型、分行业的资料相加不等于总计。1998年及以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等指标中不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及其生活费。

本篇“城镇单位”均指“城镇非私营单位”。

三、本篇的资料来源

1.就业基本情况及分组资料、工资总额等资料,是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及《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搜集资料,加工整理。

2.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及劳动力交流情况、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其《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整理提供。

3.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就业人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供。

四、本篇的统计调查方法

劳动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由各级统计部门逐级上报;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培训、就业统计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统计利用行政登记资料加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