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篇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统计范围

本篇资料反映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基本情况,内容主要包括耕地、农业机械拥有量、农林牧渔业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水利设施与除涝治碱、农村居民家庭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国营农场基本情况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农业统计范围包括全社会除军马生产及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以外的所有农业生产活动。即农村各种经济组织和农户经营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各种专业性农、林、牧、渔场的农业生产活动;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进行的农业生产活动;集体所有制的乡、镇、村办农场的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工矿企业经营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1.农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草药及其他作物的种植。

2.林业: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

3.畜牧业:包括牲畜饲养和放牧, 家禽饲养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4.渔业: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5.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性技术服务活动。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范围包括除县城关镇以外所有乡镇的社会经济活动。

二、本篇的资料来源及统计调查方法

1.农业生产基本情况(13-113-6表、13-1313-20表),由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根据《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资料整理提供。

《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种植业的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畜牧业的猪、牛、羊和家禽等内容,国家实行以省为总体的抽样调查,并对500个生猪调出大县实行以县为总体的抽样调查。

二是农业生产条件、热带农作物、园林作物、设施农业、其他畜禽等生产统计报表,这部分内容为全面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方法由各省(区、市)统计局自行确定。

三是林业和渔业统计报表,分别来自林业和渔业部门,调查方法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

《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局为了解县(市、区、旗)、乡镇、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以及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能源消费情况等内容而专门设置的统计报表制度。制度规定对村基本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县(市、区、旗)、乡(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2.农户家庭固定资产、经营土地及农产品出售情况(13-1013-12表、13-22表、13-23表),由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根据《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的有关资料整理提供。《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的说明见本年鉴“十一、人民生活”部分。

3.国有农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取材于农业部农垦局汇总的统计报表。其调查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方法为逐级上报、全面汇总。

4.灌溉、水库和除涝、治水、治碱情况及各地区水利设施和除涝、治碱面积资料,主要来源于水利部汇总的统计报表。其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料收集以县为基本统计单位,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有些特殊指标如灌区数、大型水库、跨县的中小型水库,由地区直接统计,上报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