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年中人口  是以“居住人口”方法编制,利用“居住人口”方法所编制的人口估计称为“居港人口”。“居港人口”包括“常住居民”和“流动居民”。“常住居民”指两类人士: a)在统计时点之前的6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3个月,又或在统计时点之后的6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3个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在统计时点他们是否身在香港; 及(b)在统计时点身在香港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至于“流动居民”,是指在统计时点之前的6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一个月但少于3个月,又或在统计时点之后的6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1个月但少于3个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在统计时点他们是否身在香港。根据新的编制方法,旅客并不包括在香港人口内。

粗出生率  是指某一年内的活产婴儿数目相对该年年中每千名人口的比率。

粗死亡率  是指某一年内的死亡人数相对该年年中每千名人口的比率。

婴儿死亡率  是指某一年内一岁以下婴儿死亡人数相对该年每千名活产婴儿的比率。

总和生育率  是指某年的每一千名妇女,若她们在生育龄期(即1549岁)经历了一如该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其一生中活产子女的平均数目。

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  是指某年出生人士,若其一生经历一如该年的年龄性别死亡率所反映的死亡情况,他/她预期能活的年数。

劳动人口  是指15岁及以上陆上非住院人口,并符合就业人口或失业人口定义的人士。

劳动人口参与率  是指劳动人口占所有15岁及以上陆上非住院人口的比例。

就业人口  包括在统计前7天内有做工赚取薪酬或利润或有一份正式工作的15岁及以上人士。无酬家庭从业人员及在统计前7天内正休假的就业人士亦包括在内。

失业人口  包括所有15岁及以上人士(a)在统计前7天内并无职位,且并无为赚取薪酬或利润而工作; 及(b)在统计前7天内随时可工作; 及(c)在统计前30天内有找寻工作。一名15岁或以上的人士,如果他/她符合上述(a)和(b)的条件,但由于相信没有工作可做而在统计前30天内没有找寻工作,仍会被界定为失业,即所谓「因灰心而不求职的人士」。失业人口亦包括那些并无职位,有找寻工作,但由于暂时生病而不能工作的人士; 及并无职位,且随时可工作,但由于已为于稍后时间担当的新工作或开展的业务作出安排; 或正期待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而没有找寻工作的人士。

失业率  是指失业人士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每月就业收入  指统计前一个月从所有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就雇员来说,收入包括工资和薪金、花红、佣金、小费、房屋津贴、逾时工作津贴、勤工津贴及其它现金津贴,但不包括补薪。就雇主和自营作业人士而言,收入是指从自己拥有的企业提取作个人及家居用途的款额。如果提取作个人及家居用途的款额资料未能提供,则会搜集有关从业务所得的净收入的数据。

本地生产总值  是指一个经济体的所有居民生产单位,在一个指定的期间内(一般是1年或1),未扣除固定资本消耗的生产总值。

人均本地生产总值  是指把该经济体在某统计年的本地生产总值除以该经济体在同年的人口总数所得的数字。

本地居民总收入(前称本地居民生产总值)  指一个经济体的居民从事各项经济活动而赚取的总收益,不论该等经济活动是否在该经济体的经济领域内或外进行。换言之,编制本地居民总收入应包括本地居民在该经济领域内或外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收益,并扣除非本地居民在该经济领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收益。本地居民总收入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地居民总收入

= 本地生产总值 + 对外初次收入流量净值

= 本地生产总值 + 本地居民从经济领域外所赚取的初次收入 - 非本地居民从经济领域内所赚取的初次收入

初次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及雇员报酬。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其它投资收益及储备资产收益。

人均本地居民总收入  指把该经济体在某统计年的本地居民总收入除以该经济体在同年的人口总数所得的数字。

国际收支平衡  是一项统计报表,有系统地录在一个指定期间内(一般是1年或1季)某经济体与世界各地之间(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完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包括两大账户:(a)经常账户;及(b)资本及金融账户。

经常账户  量度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关于货物、服务、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的流量。

货物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内经常账户的货物主要包括一般商品、转手商贸活动下的货物净出口及非货币黄金。

服务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内经常账户的服务主要包括运输服务、旅游服务、保险和退休金服务、金融服务、制造服务及其他服务。

初次收入账户  显示应收及应付的外地款额,作为向非居民提供/从非居民获得可予使用的劳动力、金融资源或自然资源的回报。在国际收支平衡经常账户内初次收入的概念及定义,与本地居民总收入的对外初次收入流量是相同的。

二次收入账户  记录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经常转移。

经常转移  指提供可能即时或短时间内被耗用的实质或金融资源而无同等经济价值作回报的交易。

资本账户  量度有关资本转移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如商标和品牌)的获得和处置的对外交易。资本转移的例子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和涉及获得或处置固定资产的现金转移。

金融账户  记录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关于金融资产及负债的交易,显示某经济体的对外交易是如何融资的。金融账户内的交易按功能(即投资目的)归类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其它投资及储备资产。

直接投资  指某经济体的投资者对另一经济体内的企业所作的对外投资,并对该企业拥有持久利益及其管理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或话语权。就统计计算而言,若投资者持有某企业10%或以上的表决权,便视作对该企业的管理具话语权。

证券投资  指对非本地股权证券及债务证券(如中长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所作的投资,直接投资或储备资产所包括的投资除外。与直接投资者相比,投资在非本地企业所发行的股权证券及债务证券的证券投资者,在该等企业并无持久利益或在管理方面没有影响。凡持有一间企业不足10%的表决权均视为证券投资。

金融衍生工具  是一种与某个特定的金融工具、指标或商品挂钩的金融工具,使特定的金融风险本身能透过这种工具在金融市场进行交易。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权类合约(如认股权证和期权)及远期类合约(如期货、利率掉期、货币掉期、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

其他投资  指对非居民的其他金融申索和负债,但不属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或储备资产。其他投资包括不可转让的贷款、货币和存款、贸易信贷和预付款,以及其他资产/负债。

储备资产  是由一个经济体的金融当局(就香港而言,即香港金融管理局)控制的对外资产,并随时可供金融当局用来应付国际收支平衡的财务需要、干预外汇市场以调节该经济体的货币汇率,以及用作其他相关目的(如维持大众对货币及经济的信心,及作为向外地借贷的基础)。

国际投资头寸  是显示一个经济体在某特定时点的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存量的资产负债表。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的差额即为该经济体的国际投资头寸净值,代表其对世界各地的净申索或净负债。国际投资头寸与国际收支平衡的金融账户完全协调,同样也按投资类别分类。资产和负债分类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资。国际投资头寸的资产方还包括储备资产。有关投资组成部分的详细解释,请参阅国际收支平衡表内金融账户组成部分的解释。

国际投资头寸净值  是对外金融资产总值与对外金融负债总值之差。

工业生产指数  量度本地工业生产量的实际变动,即撇除价格变动因素后的本地生产量的变动情况。

实用楼面面积  指各层楼面面积总和,但不包括楼梯、公共信道空间、升降机等候处、盥洗室、厕所、厨房、及为楼宇提供升降机、空调系统、或类似设施而安装的机械所占用的空间。

获批准可动工兴建楼宇  指获屋宇署签发《同意书》动工兴建的楼宇。这种《同意书》是发给私人发展计划(包括香港房屋协会的计划)及香港房屋委员会的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

初次呈交  就一项建筑工程初次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图则。

重大修改  指经过大规模修改的建筑图则,而这些图则必须从根本上接受重新评估。

置住房住户  是指住户拥有其居住屋宇单位的业权。

全租户  是指住户向居于别处的人士租住整个屋宇单位自住,没有分租,单位内也没有其它的住户。

合租户  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住户,分别向居于别处的人士租用部分的屋宇单位居住。

二房东  是指住户向居于别处的人士租住整个屋宇单位,并把部分单位分租予其它住户。

三房客  是指住户向居于同一屋宇单位内的人士租用部分单位居住。

免租  是指住户免费在屋宇单位内居住,不论是否获得业主同意,但不包括本身是业主或由雇主提供住房的住户。

住房由雇主提供  是指住户居住在由其成员之一的雇主提供的住房,包括以象征式租金向雇主租住屋宇单位的住户。假如住户使用由雇主提供的房屋津贴租用住房,则租住权不属于“住房由雇主提供”类别。

进口货物  是指在香港以外出产或制成的货物,输入香港供本地使用或转口,以及再进口的香港产品。其货值是以到岸价值计算。

港产品出口货物  是指香港的天然产品或在香港经过制造工序,以致其基本原料的形状、性质、式样或用途受到永久改变的产品。如果产品在香港只进行简单的稀释、包装、入、烘干、简单装配、分类、装饰等过程,则该产品并不能以香港作为来源地。其货值是以离岸价值计算。

转口货物  是指输出曾经自外地输入香港的货物,而这些货物并没有在香港经过任何制造工序,以致永久改变其形状、性质、式样或用途。其货值是以离岸价值计算。

输往中国内地作外发加工用途的出口货物  是指那些从香港或经香港出口往中国内地加工的原料或半制成品,经加工后成为制成品,并以合约安排再进口香港。

有关外发加工从中国内地输入的进口货物  是指那些加工后从中国内地进口香港的货物,其中全部或部分原料或半制成品是以合约安排从香港或经香港出口往中国内地加工。

原产地为中国内地而涉及外发中国内地加工、并输往其它地方的转口货物  是指那些经香港转口的制成品,其中全部或部分原料或半制成品是以合约安排从香港或经香港出口往中国内地加工,而加工后的货物再进口香港。

直接投资  指一个经济体系的投资者对另一经济体系的企业所作的对外投资,并对该企业拥有持久利益及在其管理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或话语权。就统计计算而言,若投资者持有某企业10%或以上的表决权,便视作对该企业的管理具话语权。直接投资包括股权及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债务工具。股权及投资基金份额包括所持有分行的股本、附属及联营公司的股票、投资基金份额,以及收益再投资,即投资者应得但其分行、附属公司、联营公司或投资基金没有分发的利润。债务工具主要涉及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包括母公司与其分行、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之间的短期及长期借贷。

外来直接投资  指境外居民在香港居民企业所作的直接投资。跨国企业在香港经营的分行或附属公司,是外来直接投资的典型例子。

向外直接投资  指香港居民投资者在境外的企业所作的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头寸  指某一特定日子香港居民在境外投资的价值或接受外来投资的价值。

直接投资流动  指某一时段内香港居民于境外投资或接受外来投资的投入或撤走。

贷款基金  提供资金予如房屋贷款和教育贷款等贷款计划。基金收入主要来自政府一般收入帐目转拨的款项、偿还的贷款及贷款利息。

汇指数  是量度港元相对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汇率变动加权平均值的指数,作为反映港元相对各种选定货币强弱的整体指标。由201213日起公布的新系列港汇指数已取代旧港汇指数系列。新系列指数是以20101月为基期及包括15种货币(印度卢比亦被纳入新系列指数中)

外币兑换率  指外币兑港元的电汇或现钞收市中间兑换价。

认可机构  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持牌银行可接受任何金额及期限的存款。随着撤销利率限制的最后阶段在200173生效,各类存款利率再无任何限制。至于有限制牌照银行,它们可接受金额不少于港币50万元的任何期限的定期存款。接受存款公司则可接受金额不少于港币10万元而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定期存款。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均无任何存款利率限制。

外币掉期存款  是指顾客在现货市场购买外币,然后存入认可机构,但同时订下远期合约,将该笔外币(本金加利息)在存款到期时售予认可机构。从分析角度来看,这类掉期存款应当作港元定期存款。

货币供应量(M1  是指市民持有的法定纸币和硬币加上持牌银行的客户活期存款。

货币供应量(M2  是指货币供应量M1所包括的项目,加上持牌银行的客户储蓄及定期存款,再加上持牌银行发行而由非认可机构持有的可转让存款证。

货币供应量(M3  是指货币供应量M2所包括的各项,加上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客户的存款,再加上以上两类认可机构发行而由非认可机构持有的可转让存款证。

恒生指数  是以加权资本市值法计算(即发行股数乘以股价),该指数内的五十只成份股划分为四个行业类别指数,包括工商、金融、地产及公用事业,其涵盖市值占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所有上市股份总市值大约百分之六十。

消费物价指数  量度住户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情况。消费物价指数的按年变动率被广泛地用作反映消费者所面对的通货膨胀的指标。不同的消费物价指数数列反映消费物价转变对不同开支组别的住户的影响。甲类、乙类及丙类消费物价指数分别根据较低、中等及较高开支范围的住户的开支模式编制而成。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是根据以上所有住户的整体开支模式而编制,反映消费物价转变对整体住户的影响。每个项目的开支权数,是其在住户总开支中所占的比重。开支权数是根据住户开支统计调查的结果而制订的。并会每隔五年更新一次,以确保相应的消费物价指数能准确地反映不同开支范围住户的最新开支模式。

教育程度  是指某人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修读达到的最高教育水平,不论他/她有否完成该课程。计算教育程度时,只包括正式课程,即须最少为期一个学年,入学须具备指定的学历资格(香港公开大学的非学位、副学位、学位及研究生课程除外),以及设有考试或指定评核成绩的程序。

社会保障计划  旨在帮助社会上需要经济或物质援助的人士,应付基本及特别需要。这个无须供款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和紧急救济。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是以入息补助方法,为那些在经济上无法自给的人士提供安全网,使他们的入息达到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申请人必须符合居港规定及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

公共福利金计划  包括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高龄津贴及长者生活津贴。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其目的分别是为年龄在70岁或以上或严重残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现金津贴,以应付因年老或严重残疾而引致的特别需要。至于长者生活津贴,旨在为年龄在65岁或以上有经济需要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特别津贴,以补助他们的生活开支。除长者生活津贴外,在本计划下发放的津贴均无须申请人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  的目的是提供现金援助给因暴力罪行或因执法人员使用武器执行职务以致受伤的人士或这些人士的受养人(如受害人因伤死亡)。申请人亦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的目的是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这些人士的受养人(如受害人因伤死亡)迅速提供经济援助,而无须考虑计划受惠人的经济状况,或有关交通意外是因谁人的过失而造成。援助金按意外受害人的伤亡情况支付;至于财物损失,则不在援助范围内。

紧急救济  天灾或其它不幸事故(例如火灾、台风、水灾、暴雨、山泥倾泻、塌屋)的灾民,及因楼宇成为危楼而遭发出封闭令以致被着令撤离家园的受影响人士,均可获得紧急救济。